酒店式公寓的公寓vi設計分為產權式公寓vi設計酒店和酒店式公寓vi設計。
產權式公寓vi設計酒店的實質是酒店,其軟硬件配套都是按照酒店標準來配置,且納入酒店行業管理范疇,它所銷售的是設于酒店內部的公寓vi設計形式的酒店套房。產權式酒店的本質在于購買者目的并非自住,而是將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統一經營和出租,以獲取客房利潤分紅和獲得酒店管理公司贈送一定期限的免費入住權。
酒店式公寓vi設計是一種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務的公寓vi設計,集住宅、酒店、會所多功能于一體,具有“自用"和“投資"兩大功效,但其本質仍然是公寓vi設計
酒店式公寓vi設計是一種既吸收了星級酒店較好的服務功能和管理模式,又吸收了住宅、寫字樓的某些特點;既可居住,又可辦公的綜合性很強的物業。
酒店公寓vi設計與普通住宅樓比較起來,其結構和設計均有所不同。酒店公寓vi設計需要配套齊全、高檔,能為住房提供星級酒店式的生活環境和物業管理。
酒店式公寓vi設計,意為“酒店式的服務,公寓vi設計式的管理”。選擇酒店式公寓vi設計最大的特點就是自由方便,而且價格相對較低,隨時可以得到酒店式的各種服務,如洗衣服、更換被單等。
一般酒店式公寓vi設計的公共設施均類似酒店,所以居住者的身份和氣派也可彰顯。
在2003 年12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中首次對“公寓vi設計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vi設計”分別作出了定義,并明確其區分與界定。新《規定》中的名詞解釋第13條明確寫明:“公寓vi設計式酒店指按
公寓vi設計式(單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館建筑處理。”第14條:“酒店式公寓vi設計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vi設計,按居住建筑處理。”
其根本的性質是按土地使用權的性質進行劃分:凡商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凡住宅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因此,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的屬“公寓vi設計式酒店”,按旅館建筑處理,屬于商業性質;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的屬酒店式公寓vi設計,是按居住建筑處理,屬于住宅性質。也就是說在2003 年12月1日之前已經預售的以“酒店式公寓vi設計”命名的樓盤,其土地性質如果是40年的商業用地,那樓盤所涉及的房屋其產證必然是與公寓vi設計式酒店相同歸類為商業性質的“旅館”。 土地使用年限和性質是政府統一規劃確定的。
搞清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物業,酒店式公寓vi設計屬于住宅類物業,公寓vi設計式酒店則是酒店類物業(非住宅)。
正因為兩類物業性質不同,所以前者可擁有個人產權,可以居住、出租或轉售。由于此類房子往往集中在一個或幾個單體建筑內,便于某家機構或公司采用酒店服務方式進行統一管理,所以這種管理方式被冠名為“酒店式”。必須注意的是,因為這類物業屬于住宅,就不能開展經營。如果開發商提出為你開展“保值經營”的話,必定是假話。
而公寓vi設計式酒店本質上是酒店類物業,整個物業只能由機構或公司進行投資再交由一家專業酒店公司進行管理。由于產權屬于機構或公司的,當然不能將客房分割出售給個人。